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可补充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分级组织实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包括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和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   (三)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部门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部门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监督范围。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确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   (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三)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馈结果。如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可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跟踪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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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相关文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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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18Q/2025-0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25〕6号   成文日期   2025-03-02   公文时效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全区节水行动中打头阵、当先锋、立新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工作主线,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节水工作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目标责任,实施重大节水工程,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大力推动节水制度、政策、技术、机制创新,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提高用水效率,为“五高五区”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到2025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5.6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5%以上。农业新增节水能力0.8亿立方米以上,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2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12亿立方米以上。全市水资源节约利用取得明显成效,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进一步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粮食生产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总量强度双控   1.强化指标刚性约束。根据各行业用水特点及各旗县区实际情况确定节水目标,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由旗县区分解落实到具体行业和用水单元,加强监测监管,确保节水目标实现。(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工信局、农牧局、住建局、能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取用水计量体系。按照“应装尽装、应测尽测”的要求,河套灌区北总干渠、沈乌干渠渠首及13条干渠渠首、总干渠各泄水口全部实现取水计量,对井灌区农业灌溉机电井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或“以电折水”进行计量;非农用户年许可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全部实现在线计量。(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农牧局、住建局、工信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3.从严落实审批管理。对于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管控指标、地下水管理单元指标不合格的旗县区,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或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取用水。严禁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农业灌溉用水。高耗水工业项目生产、城镇水景观工程取用地下水一律不予审批。(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二)推进农业节水增效   4.加强工程节水。新增渠道衬砌灌溉工程37万亩,新增水肥一体化面积60万亩;推进“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二期工程全面建成达效,力争“十五五”河套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提早开工建设,新增农业节水能力0.8亿立方米以上。(责任部门:市农牧局、水利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5.加强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4万亩,引进和培育耐旱、高产、优质农产品,推广抗旱品种、覆盖保墒、抗旱保水新材料等配套抗旱技术1万亩左右,新增节水能力0.04亿立方米。(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6.科学安排非生育期灌溉用水。科学评估、统筹秋浇春汇夏灌用水,合理安排好秋浇、春汇面积,科学分配水文年度秋浇、春汇和生育期用水,用好分凌水,将有限水资源留足生育期需水,河套灌区秋浇耗水量控制在10亿立方米左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农牧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7.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持续巩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成果,对已改革完成的1156.8万亩开展“回头看”,再新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84.6万亩。全面实行按量收费,超定额用水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农业节水工程改造和节水奖补。每年市本级安排1亿元节水奖励资金对实现农业节水用户进行奖励。基层党组织领办水务合作社,健全完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系,确保组织运作规范、透明。逐步建立灌区内农户间水权交易机制,提升本区域内的田间节水能力。(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三)推进工业节水减排   8.推动能源领域节水改造。聚焦火电、石油开采等高耗水企业,加强生产用水管理,降低能源生产单位水耗,提升再生水利用效率,减少新水取用量。推动现有火电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升级,实施一批节水改造项目,进一步提升行业节水减排能力。新增节水能力1.04万立方米。(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9.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突破行业节水技术瓶颈,形成全链条节水模式,推动完成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1个,新增节水能力3万立方米。加强工业冷却水、工艺水循环利用,建立多级用水网络,实现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分流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再生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10.强化节水试点示范创建。以园区、企业为载体,以有色、化工、建材、食品和发酵等用水领域为重点,打造可复制推广模式,通过标杆引领带动全行业节水升级。创建节水型企业3户、节水型园区1个。(责任部门:市工信局、水利局)   (四)推进城乡节水降损   11.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针对老旧城区供水管道存在的老化、渗漏等问题,改造老旧破损供水管网35公里以上。合理规划管网布局,更新完善供水计量设施,逐步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管控体系。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庭院管道和二次供水设施,减少因压力不稳定导致的漏损。(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12.创建节水型城市。积极推动巴彦淖尔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乌拉特后旗、五原县、杭锦后旗达到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学设置滞水渗水设施,提高雨水资源就地消纳利用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水利局)   13.严控特种行业用水。严控洗车、洗浴、洗涤、宾馆、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滑雪场造雪、营利性游泳池装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全面推广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严格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大高耗水服务业再生水利用比例。严格管控城市环卫、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推行道路洒水、建筑工地抑尘使用再生水。(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发改委、水利局)   14.提升农村牧区用水管控水平。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自来水普及率提升至96%。加快安装用水计量设备,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避免出现敞口用水和免费供水,全市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到户计量率达到65%以上。推进用水计量收费,让农村牧区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加大对私拉乱接、用自来水浇菜园以及不交水费用户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农牧局)   15.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开展水量水质评估,确保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达标。逐步实施城乡供水设施升级改造,着力解决处理工艺不完善、消毒设施不健全、出厂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减少终端用户二次净水。积极争取巴彦淖尔市沿黄地区城乡生活供水黄河水指标,置换现有地下水源,并立项开工建设。(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16.完善城乡用水价格机制。根据节供水成本、制水费用及供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城乡供水运行成本和全成本进行测算,进一步调查分析城乡居民可承受水价,适时合理对价格进行调整。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牧区群众收入水平差距,通过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健全水价调整机制、建立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和落实计量收费制度等完善农村牧区供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引导农牧民自主节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   (五)推进生态节水保绿   17.全面落实以水定绿。统筹推进水源涵养、国土绿化、防沙治沙、湿地修复等绿化措施,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相结合模式。大力推广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责任部门:市林草局、水利局)   18.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节水。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树种草种,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林草植被类型和密度;加强林草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和节水林草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合理利用天然降水和再生水。(责任部门:市林草局)   19.提升城市绿化用水管理水平。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城市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广泛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模式,根据气候、土壤特性,选种节水耐旱植被,合理安排灌溉频次,严控水面景观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依法依规处置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绿化水源井。(责任部门:市住建局、水利局)   (六)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20.持续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通过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加快推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超采区巩固治理;确保乌拉特前旗大型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水位达到控制水位以上并保持稳定。统筹推进自治区党委巡视、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农牧局)   21.加快推进地下水管控。编制地下水管控方案,合理高效利用地下水。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无计量取水等不符合取水许可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地下水超量取用区域取水许可实行限审限批,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细化农业水权到村、到地块,逐步实施机电井在线计量,对违规取水井按相关技术规范彻底封闭,至2025年底,全市2个地下水超采区累计压减超采水量3918万立方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七)创新用好非常规水   22.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处理和配置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再生水配置利用需求,加大再生水配置管网建设力度,畅通再生水厂与用水户之间的输水通道;积极推进再生水就近利用,在工业、农业、生态、市政杂用、园林绿化等领域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重点推动工业生产再生水利用,工业园区充分利用周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等用水的重要水源。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废污水循环利用、一水多用,不断提高再生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用水效率。力争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巴彦淖尔市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建设。(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23.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能力。积极推动矿井水回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方案,加快推进矿井水配置利用工程建设;矿区生产必须充分使用疏干水,对剩余疏干水要通过管网建设进行跨区域调配。新增用水优先配置矿井水,力争全市矿井水(疏干排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工信局)   (八)激发节水市场主体活力   24.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快推进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二期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节水工程,具备转让1.2亿立方米水量的能力。将灌区引黄用水权全部登记在水务合作社和用水大户等最小用水单元。挖掘农业用水智控平台功能,构建水权线上交易市场,创设经营与所有分离的多元化水权体系,在精准计量基础上进行旗县、乡镇间水权交易,让节余的用水指标流转到需要的区域,构建我市水权流转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用水户节水积极性。(责任部门:市水利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25.发挥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执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要求,对同一用途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取用再生水不征收水资源税;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部分从低确定税额,直接外排部分从高确定税额,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税额标准按照同类型取用水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计划取用水的,按照超出计划的比例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税。(责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水利局)   26.协同推进节水产业发展。聚焦农牧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以及节水服务等领域,在设备生产和技术服务方面,培育一批节水闸门、玻璃钢渠道、滴灌设备等节水设施的生产企业。推动大规模节水设备更新,加快淘汰落后用水设备,推动节水装备升级换代,鼓励老旧居民小区开展用水器具改造,实现生活品质和节水效率双提升。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水利局、教育局、工信局、农牧局、住建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27.加强节水科技研发创新。对节水产业技术创新给予政策支持,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积极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工业节水改造、农业节水灌溉等领域节水科技创新、推广与应用。加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智能气象节水灌溉适用技术推广,积极开展跨区域、空地联合增雨作业,加强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建设,提升工程性留水和雨洪资源利用能力,助力农牧业抗旱和防沙治沙生态建设。(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气象局、工信局、农牧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如红同志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节水行动。各旗县区、相关责任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节水、管行业必须管节水、管城乡必须管节水”的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出台《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推进农业节水控水法治化和规范化。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年度节水工作任务清单,合力推进节水行动各项任务见行见效。建立跟踪、调度、通报、约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对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及市级专项资金,重点在农业节水改造、城镇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再生水利用配置、节水载体建设等方面优先保障投入。积极探索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节水发展新动能。   (三)加强节水宣传引导。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公众对节约用水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节水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六进”活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主渠道和新媒体生力军作用,创新推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节水宣传活动。组织开展节水培训和讲座,提升不同类型用水主体和从事节水工作一线生产人员用水管理水平。农业节水方面,重点组织农技人员开展节水灌溉、节水饲养等专业技术培训,引导农牧民转变传统用水观念,科学灌溉、科学饲养。工业节水方面,重点指导用水企业将水情和节水教育纳入单位职工教育和培训必学内容。全社会节水方面,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学生带动家庭辐射全社会,提升群众节水意识,实现“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转变。   附件:巴彦淖尔市2025年节水行动目标分解表   巴彦淖尔市2025年节水行动目标分解表   区域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亿立方米)   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率(%)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火电行业节水量   (万立方米)   新增农业节水能力   (万立方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全市   45.62   1.12   15.0   12.0   0.522   1.04   8000   9   临河区   9.45   0.22   15.0   20.0   乌拉特前旗   8.7   0.25   16.0   20.0   乌拉特中旗   4.8   0.1   5.0   5.0   乌拉特后旗   1.05   0.2   20.0   10.0   五原县   9.07   0.05   18.0   10.0   杭锦后旗   8.05   0.15   20.0   15.0   磴口县   4.5   0.15   20.0   5.0   说明:1.农业引黄用水量按耗水量统计。   2.万元GDP用水量计算不包括河湖补水。   3.按照2024年度自治区对盟市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数据统计范围是各盟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即临河区。   相关文档: 《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附件下载: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朗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审计厅厅长  霍照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办好两件大事,锚定“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发展质量整体向好。   ——聚焦完成“五大任务”,积极推进高质量发展。统筹各类资金2547.8亿元保障“五大任务”支出。投入126.4亿元推动肉牛、肉羊、奶业、马铃薯、羊绒等农畜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支持556个嘎查村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投入61.8亿元支持39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50万亩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投入149.3亿元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项目,投入6.7亿元推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和智慧口岸建设,主要经济指标增速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有力推进经济企稳回升。全区新增减税退税降费缓费341.1亿元,统筹666.8亿元资金用于稳投资、促消费、补短板。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非重点非刚性支出53亿元用于保障重大决策部署。新增地方政府债券526.1亿元支持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突破3000亿元。   ——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群众获得感更多更实。落实就业稳岗政策补贴24.3亿元,提高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标准,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同比增长14.9%。清理欠付惠民惠农补贴60.5亿元,累计发放各类补贴476.6亿元。投入35.5亿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及发放租赁补贴。投入17.9亿元用于文化惠民工程,全区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132个。   ——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出台一揽子化债方案,无分歧政府拖欠企业账款清零。投入206.5亿元支持基层化债,2个盟市本级和8个旗县退出高风险地区行列。发行专项债券200亿元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提高抗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完成保交楼7万套。   ——强化监督贯通协调,全方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主动融入自治区党委“1+9”大监督体系,打好审计整改“组合拳”,构建起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常态长效开展整改“回头看”,整改更实更有效。截至2024年5月底,2023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已整改1944个,整改金额580.48亿元,整改率达97.94%,完善制度689项,追责问责113人。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2023年,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66.62亿元、支出1081.33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3.52亿元、支出157.36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5.13亿元、支出1.68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324.21亿元、支出1173.3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627.99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管理分配中央预算内投资149.22亿元,主要投向“三农”和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自治区预算内投资16亿元,主要投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事项、数字化建设、自治区本级业务能力建设等领域。   重点审计了财政管理和本级预算执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分配和计划管理等情况,并创新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三级联动,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财政管理基础工作不够扎实。自治区本级未建立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仍在沿用23年前划定的分类分档预算标准,导致有些部门“吃项目”补充公用经费刚性支出;财政部门未全面掌握全区国有企业底数,有3家部门监管的企业应纳入而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高端人才引进、林业和草原等6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自治区本级财政暂付款底数不清,长期挂账的3284.29万元核销难。   (二)预算编制仍然不科学不精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等5项资金6.55亿元,预算编制时未统筹考虑上年执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求,造成部分资金未支出被收回或调整支出方向;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等5项资金12.77亿元,预算编制依据不充分致使大量资金结转或调整用途;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等5项资金10.23亿元,未纳入部门预算形成“二次分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分配不合理和支出慢的问题仍然突出。一是资金分配方面。东北振兴等7项资金14.96亿元,存在随意调整测算因素、平均分配资金、分配项目不符合条件或小而散等问题。二是资金拨付方面。自治区本级超规定时限下达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等18项资金35.1亿元;项目储备不足造成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3项资金10.71亿元滞留。三是资金使用方面。1个盟市本级和31个旗县(市、区)滞留或挤占挪用奶业振兴资金3.14亿元;普惠金融发展直达资金支出进度仅为42.2%,1.64亿元未支出。   (四)存量资金未盘活使用。自治区本级和3个盟市沉淀资金未上缴财政、盘活资金形成“二次沉淀”2.27亿元;5个部门年末存量资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3.89亿元;2个部门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583.17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亟待加强。一是绩效指标设置与实际脱钩。7个部门绩效指标设置未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任务,部分指标未细化或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绩效无约束作用。5个部门开展的10个项目绩效目标未实现,绩效评价结果未与预算安排挂钩。三是绩效评价流于形式。6个部门开展的19个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不真实或自相矛盾,3个部门违规将绩效自评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1个部门未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六)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评审方案,向3个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债券资金4.3亿元;未对171个项目共计47.75亿元专项债券支出情况进行核查,难以掌握支出进度;自治区本级未收回为盟市垫付的到期债券本息52.4亿元。   (七)预算内投资分配和计划管理不到位。一是投资计划编制不合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流于形式,仅有6.9%的规划项目编入年度投资计划;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前期费1.12亿元未按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二是重大工程推进管理不实。“十四五”规划中2个铁路项目未开工,建设目标难以如期完成;随意将15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出项目库。三是项目后续监管不力。2个项目2190万元滞留旗县(市、区)财政未发挥效益,1个投资1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内容未达标,181个项目投资完成率、157个项目投资支付率均低于绩效目标。   (八)基层“三保”政策落实有差距。3个盟市本级和30个旗县(市、区)未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30.64亿元编入年初预算;14个旗县(市、区)未足额编制“三保”支出预算5.04亿元;9个盟市本级和13个旗县(市、区)未及时下拨“三保”资金35.44亿元;4个旗县(市、区)“三保”支出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九)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不严格。12个盟市未及时上缴非税收入27.95亿元;10个盟市应缴未缴非税收入7.95亿元;1个盟市本级和9个旗县(市、区)通过退库或跨年缴库等方式人为调节收入4.26亿元;3个盟市本级和18个旗县(市、区)应收未收非税收入3503.86万元;4个盟市将不属于非税收入的资金征缴入库或先征后返,虚增非税收入286.49万元。   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9个部门及所属85家单位,部门本级预算执行问题仍然多发。从问题性质看,政策落实不到位49项、预算分配管理不严格281.1亿元、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严格1.38亿元、政府采购不规范1.47亿元。   (一)落实重大决策和推动重点工作有差距。3个部门未完成国家部委具体工作要求6项,4个部门未完成“十四五”规划相关工作5项,8个部门未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及“五大任务”26项,7个部门未完成本部门或行业重点工作任务12项。   (二)部门预算分配管理较薄弱。7个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不完整1.6亿元;7个部门预算编制不科学、不精准242.07亿元;4个部门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单位7亿元;5个部门无依据、不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7.59亿元;5个部门资金分配方案滞后,超期下达资金19.56亿元;4个部门资金未支出或支出进度慢3.27亿元。   (三)落实过紧日子等要求不严格。8个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扩大范围支出9457.42万元,4个部门年底“突击花钱”182.72万元,5个部门培训费支出不合规761.17万元,3个部门将非刚性支出事项委托第三方承担87.24万元,1个部门超预算支出“三公”经费71.25万元,1个部门违规发放出差补助2753.19万元,1个部门未经审批维修改造办公用房448.51万元。   (四)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3个部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17亿元,采购随意性较大;3个部门内定供应商,应履行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913.86万元;2个部门采购程序倒置、未按批复要求招投标398万元;3个部门招标文件内容设定不合理、审核把关不严等1660万元。   三、重点专项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五大任务”、重点改革事项等5方面情况,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方面   一是“五个大起底”专项行动落实不彻底。1个旗县(市、区)未建立批而未供、闲置土地长效管理机制;3个旗县(市、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任务推进缓慢、处置措施不实1637.33亩;1个旗县(市、区)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任务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2228.6万元。二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够。自治区本级和10个盟市未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等7项收费缓缴政策1.79亿元,10个盟市挪用、滞留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6216.54万元,7个盟市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1919.02万元,10个盟市未对符合条件的152家企业和个体户减免房屋租金280.84万元。三是促进消费政策执行有偏差。自治区本级“首店首发”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665万元;3个盟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等4项促消费政策未落实2779.73万元;3个盟市消费券促销活动等资金1836.86万元未使用;9个盟市扩大补贴范围,专项资金闲置等3481.76万元。四是项目工程款支付迟缓。9个盟市滞留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3.04亿元,4个盟市未按进度支付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款9175.45万元。   (二)落实“五大任务”方面   1.建设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情况。一是政策落实慢。18个旗县(市、区)未制定本地区总体建设任务方案和清单,14个旗县(市、区)未制定种业振兴、农业节水灌溉、羊草和饲草产业等规划,3个旗县(市、区)水利工程、12个旗县(市、区)种业振兴项目、4个旗县(市、区)草产业项目推进缓慢。二是资金拨付晚。23个旗县(市、区)未按时拨付基地建设资金12.03亿元,4个旗县(市、区)未及时拨付或违规发放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等资金补贴7974.26万元,10个旗县(市、区)错发或迟发各类到户补贴221.6万元。三是项目闲置多。10个旗县(市、区)1.06万亩农业大棚和日光温室、1个旗县(市、区)20万立方米调蓄水池建成后闲置。四是耕地保护弱。18个旗县(市、区)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等任务,8个旗县(市、区)高标准农田“非粮化”70.3万余亩。五是加工转化率低。6个旗县(市、区)农畜产品产业链条短,农产品多以“原粮”方式出售。   2.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情况。一是落实决策部署不力。12个过货口岸未落实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政策;仅有的3个综合保税区普遍发展缓慢,在全国排名靠后。二是节约集约意识不强。3个盟市投资7.55亿元建成的4个项目利用率低,2个项目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违规决策造成损失浪费620.17万元,2个口岸建设用地198.85亩长期闲置。三是资金管理问题突出。1个部门和9个地区未及时分配拨付使用口岸资金9.81亿元,8个地区挤占挪用、违规出借口岸资金6999.96万元,6个地区通过“报大建小”、重复申报等方式申请上级专项资金4275万元。四是综合治理效能需提升。3个口岸近5年主要进口货物落地加工率和附加值低,“酒肉穿肠过”问题长期未有效破解;1个综合保税区设立以来出口额仅为8.01亿元,不足贸易总额的1/10,外贸出口拉动作用有限。   (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一是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存在差距。7个地区和1个部门专家咨询机制等12项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不健全;9个地区和4个部门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解读不及时,“蒙企通”平台作用发挥不佳;3个地区所属工业园区资源资产闲置,未实现预期效益。二是政务诚信建设亟待加强。3个地区未兑付招商引资补贴资金2608万元,3个地区和2个部门实施的5个项目涉嫌串通投标,3个地区和1个部门实施的8个项目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支持企业发展力度不够。34个地区和2个部门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5.04亿元,21个地区滞拨164家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82亿元,11个地区和1个部门向市场主体转嫁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125.75万元。四是“放管服”改革仍需深化。33个地区和2个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细则制定不及时、管理不规范,29个地区和3个部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存在短板,3个试点地区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未全面完成。   (四)重点改革事项方面。   1.科技“突围”工程情况。一是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有偏差。主管部门在落实科技型企业贴息政策方面,既无相关制度也无实际行动,导致此类企业无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科普示范基地补助标准不明确,10家优秀科普示范基地未获得相应补助经费;主管部门对5家失信单位再次安排项目,未严格落实科技诚信建设要求。二是立项及验收不严格。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为不符合政策要求或重复研究的3个项目立项,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2个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在项目申报前已取得,1个项目由于合作单位支撑条件未落实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目标;6个项目未按约定完成全部任务却通过验收。三是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主管部门违规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228.1万元,1个盟市滞留科技资金1913.49万元,1个项目单位违规将科研经费345.31万元用于其他生产活动和个人使用。   2.国有企业改革情况。一是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部门管理的24户企业未按自治区要求完成脱钩改革任务,且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二是未完成整合任务。3户校办企业、8户宣传文化类企业未按主管部门批复完成整合,仍然各自运营。三是改革不够彻底。13户农垦企业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不彻底,新老问题交织,制约企业做强做优;部门管理的20户企业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事企不分问题,核心业务与所属部门依存度较高,影响企业自主经营。四是企业管理混乱。20户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内控制度、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以及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五)风险防控化解方面   1.农信系统政策落实及风险防控情况。一是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未制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管理办法等3项风险防控制度,督促法人机构落实统一授信、关联交易2项制度缺位,未有效监测和指导法人机构信用风险、资产转让等业务。二是风险隐患叠加传导。部分法人机构金融、债务、房地产风险交织。5家法人机构13.91亿元流入房地产领域,其中,1家房地产贷款余额的82.81%形成不良贷款;1家法人机构未有效控制国企贷款规模,21.22%形成政府债务。三是处置不良资产化险成效不佳。5家法人机构为完成高风险机构“摘帽”任务,向地方国企转让或出让不良资产,转让价款回收情况差;1家法人机构2年内转让不良贷款4.06亿元,仅收回现金374.64万元。四是资产质量较低。8家法人机构少计不良贷款和不良非信贷资产41.12亿元;7家法人机构未足额计提准备金,总缺口高达31.95亿元,风险抵御能力弱。五是支农力度弱化。22家法人机构涉农贷款投放额降幅最高41.14%,近70%法人机构未开展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支农贷款业务。   2.政府投资基金情况。一是引导撬动作用不显著。自治区本级2支基金投资领域与专项资金趋同;2个地区违规使用1.79亿元政府债券资金设立基金,部分基金募集到位率低。二是违规运作。1个地区以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变相违规举债80亿元,自治区本级1支基金以债权形式投资项目11.2亿元。三是管理水平低。存在基金管理费未与绩效挂钩,基金管理人不符合资质或违规脱离监管,已到期项目投资资金退出难等问题。   3.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情况。一是违规举债。2家医院、3所高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集体决策举借债务6.72亿元,2家医院、4所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超概算、超批复形成债务6.37亿元。二是化债责任未压实。3所高校未制定债务化解方案,4所高校未建立债务相关管理办法,4所高校未按方案完成化债任务;相关部门未与各高校签订化债责任书,化债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三是债务风险管控不严。1家医院变相延长采购合同付款期限,涉及金额7.96亿元;2所高校改变化债奖补资金用途4706.5万元;1家医院、1所高校未及时提取使用外资贷款,多支付承诺费152.7万元。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情况。一是论证决策不充分。4个盟市因项目论证不充分或决策失误,导致3个项目资金损失4175.45万元,6个项目形成“半拉子”工程或闲置,2个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二是采购程序不合规。3个盟市的12个项目提前选定社会资本方,3个盟市的5个项目中标企业超范围承揽业务,5个盟市的9个项目违规采购服务和设备3.57亿元。三是管理缺位造价虚高。3个盟市的3个项目虚构工程量、抬高询价结果,多结算工程款2.16亿元;1个盟市管理不当,导致河道治理工程每公里投入高达7000万元,是同期同类工程投入的10倍多。四是履约管理粗放。6个盟市的26个项目政府未收社会资本方5亿元履约保函;5个盟市的9个项目因未扣减政府投入,多付资金1.14亿元;2个盟市的3个项目政府承担了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多付资金2232.63万元。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易引发债务风险。   四、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就业、乡村振兴、民生实事3方面情况,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方面。一是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2个盟市因分配方案制定迟缓,超期拨付资金6.3亿元;4个盟市向不符合条件的73户企业、295人发放补贴395.26万元,6951人应享未享社保等各类补贴3530.66万元。二是就业培训效率低。4个盟市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获取补贴资金存在“拉人头”培训等情形,大部分学员无就业需求,培训效果不佳。三是职业技能鉴定“走过场”。3个盟市的部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违规向未参加实操考试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发放技能鉴定证书2574份。四是实训基地使用率低。1个基地培训人次仅为目标的5%左右,7个基地部分场地、资金及设备闲置,项目建设未达预期。   (二)乡村振兴方面。一是防止规模性返贫基础工作不够扎实。4个旗县(市、区)对防返贫监测系统的477户1327人核查不及时、帮扶措施不精准;4个旗县(市、区)51人应享未享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213人违规享受帮扶政策。二是就业帮扶政策执行有偏差。5个旗县(市、区)就业帮扶数据不实,将不属于转移就业人群的5807名重度残疾人、财政供养人员等纳入转移就业台账;5个旗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推送的3406个就业岗位与帮扶对象条件不匹配,效果未达预期;1个旗县(市、区)拖欠1164名公益性岗位人员、1000名护林员工资1176.48万元。三是产业帮扶效果不佳。2个旗县(市、区)部分帮扶对象未能在8个产业帮扶项目中受益,4个旗县(市、区)投资4041.74万元建成的48项经营性资产长期闲置,5个旗县(市、区)金融扶持政策倾斜力度不足、对新型经营主体指导不够、农业保险理赔不及时,难以激发帮扶对象内生动力。   (三)民生实事方面。一是政策落实不精准。2个盟市和2个旗县(市、区)主管部门之间补贴政策不衔接,1189人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15个旗县(市、区)清洁取暖通电(气)率仅为24.34%,多数已安装的取暖设备无法使用;7个旗县(市、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无法解决实际困难。二是效益发挥不充分。22个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未投入运行;15个旗县(市、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残疾人权益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178名残疾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未享受保险理赔;部分经办机构对服务(救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不严,361人违规享受政策待遇,1320人应享而未享政策待遇。三是资金拨付不及时。2个盟市和8个旗县(市、区)未及时拨付资金2.18亿元,1个盟市和9个旗县(市、区)未及时发放2.41万人次补贴资金1360.75万元,影响民生实事落地见效。   五、国有资产(资本)管理审计情况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继续关注企业、金融、自然资源资产和行政事业4类国有资产(资本)管理使用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方面。29户区属国有企业和全区13户农垦企业,资产总额3842.12亿元,负债总额2526.03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75%。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会计信息不实。收入多计120.27万元、少计478.15万元,成本费用多计1.6亿元、少计4.32亿元,利润虚增2557.38万元、调减1.05亿元,资产、负债虚增261亿元,无依据调整账目46.26亿元。二是资产账实不符。土地、房屋、设备未入账,形成账外资产55.86亿元;161项账内资产无实物,涉及7028.4万元。三是管理不善。4户企业固定资产权属不清导致无法入账,涉及463.09亿元;1户企业及3家子公司资产长期闲置或被占用,资产低效或无效,涉及28.87亿元;1户企业及2家子公司资产管理混乱、底数不清,涉及1.13亿元。四是违规运营。1户企业及5家子公司在企业融资、投资过程中决策不当,形成亏损及风险2365.55万元;5户农垦企业为民营企业违规垫付资金、提供担保4.49亿元,造成损失6364.41万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方面。截至2023年底,30家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882.01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权益533.81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功能定位和布局结构待优化。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缺乏统一规划,部分企业定位不清,聚焦主责主业不突出,竞争力不强。二是落实统一监管制度有缺失。相关部门之间未厘清各自权责和管理边界,导致19家企业未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监管范围,形成监管盲区;现行制度未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收益上交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影响收益上交;国有金融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存在资本补充定向资金闲置长达3年的问题。三是风险防控机制有短板。有的企业资产风险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不规范,有的企业未对风险资产进行评估,有的企业贷后保后管理不到位。四是金融资本数据不实。相关部门漏记16家企业国有金融资本权益34.38亿元,1家企业虚增国有金融资本权益28.91亿元。   (三)自然资源资产方面。对7个资源环境主管部门落实“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点任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保护治理工作推进滞后。2个盟市未落实主管部门下达的撂荒地复耕任务,未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撂荒地复耕工作,耕地未得到有效利用;26个旗县(市、区)88个遗留砂坑有效治理难度大。二是水资源节约保护不力。全区旗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数量连续3年超30%,生活用水安全问题未有效解决;4个盟市7个灌区和64家企业无证取水或超许可取水2.6亿立方米。三是生态环境指标未达标。全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与规划目标有较大差距,9个盟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6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四是项目及资金管理不严格。4个部门和8个盟市存在“钱等项目”问题,涉及34.16亿元;8个盟市存在未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等问题,涉及5.61亿元;33个旗县(市、区)拖欠农牧民生态效益补偿等资金10.91亿元。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方面。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重点关注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资产不实。1个部门价值3322.42万元的4处固定资产已入账,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二是管理不严。2个部门清查、划转固定资产不及时,资产底数不清;3个部门未按标准或超标准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1个部门应收取未收取房屋租赁收益。三是闲置低效。3个部门因办公用房未通过消防验收、化验室不具备资质、114套设备到货后无处安装,2631.15万元资产闲置2年以上;1个部门投入173.29万元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建成4年以来仅有3项测试数据和3次问卷调查,使用效益低下。   六、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2023年5月以来,审计共发现并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50起,涉及124人、70.63亿元资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屡禁不止。一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重大项目决策过程中通过违规签订协议、协议造假,或重大事项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一把手”做主等方式,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如,某单位违规将8000万元贴息贷款转借给民营企业用于合建医养基地,项目长达8年未开工建设,财政贴息资金形成损失;某单位长期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关联企业承接10个项目647.5万元,涉嫌收受好处费37.34万元。   (二)招投标领域违规违纪问题仍然突出。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项目设计与实施为同一企业、虚假采购验收等问题。如,某单位信息中心改造项目为内定中标企业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企业以239.7万元价格中标后又将项目以53.5万元外包,赚取差价186.2万元;某单位先与供应商签订2件价值70.9万元设备的试用协议,试用1年后再与设备供应商串通倒补设备采购需求,编报虚假验收单。   (三)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浪费问题多发。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财经纪律执行松弛,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出借资金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如,某国有企业盲目上项目,在湿地保护区搞水利工程,2150.29万元工程款损失浪费;某农垦企业自2009年起多次违规向民营企业出借、垫付资金3232万元,至审计时长达14年未收回欠款,部分企业已注销,1300万元资金形成损失。   (四)相关部门监管失职失责时有发生。一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规同意占用草原新设采矿权、施工企业盗采地下水、农牧民占用天然草场等问题出现。二是各行业中介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存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造假、评估报告方法不科学、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七、审计建议   (一)持续深化预算改革,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一是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二是增强预算约束。严控代编预算规模,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严控随意追加预算,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格预算执行,及时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跟踪监管力度。三是强化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周期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算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四是严格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从紧安排“三公”经费,杜绝各类损失浪费,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任务,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一是统筹财力保障。推动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调整,持续加大对“五大任务”、“六个工程”、民生领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更加突出财力保障重点。二是强化政策落实。深化细化实化研究国家支持内蒙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尽快转化为符合实际的思路举措,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把含金量高的政策红利变为现实生产力。三是持续跟踪问效。全力抓好项目投资,加强项目从前期论证到建后管护全过程跟踪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协调解决好影响项目进程的突出矛盾,避免项目建成后闲置。   (三)从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保障经济平稳安全运行。一是保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加强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穿透式、全周期管理,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新增债券资金,及时跟踪债券资金支出情况,确保按时偿还、不出风险。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科学谋划金融资本布局,对本级现存国有金融企业进行整合优化,明晰定位;深入整治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成效差、资产质量低、风险抵御能力弱等问题,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防范化解国有企业经营性风险。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理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亏损企业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做优做强,提升竞争力。   本报告反映的问题,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出具了相关审计文书。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正在积极整改。自治区审计厅将持续跟踪督促,于2025年3月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本报告对地市级行政区统称为盟市,县区级行政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移民示范区、乌拉盖管理区统称为旗县,盟市、旗县统称为地区;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统称为部门。   相关文件: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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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审计监督容错免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审法字〔2024〕36号   各盟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各驻外审计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善审计容错免责机制,规范审计容错免责程序,现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审计监督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4年3月14日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审计监督容错免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12条措施》《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要求,激发全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更好服务全区改革发展大局,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审计厅依法组织实施的各类审计(调查)项目中发现的容错免责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免责是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相关履职行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审计处理处罚。   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审计容错免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审计监督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并重,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评价定性,适当处理处罚。   (二)坚持实事求是。审计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合理运用审计职业判断,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三)坚持改革创新。审计监督要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为改革的实干者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及时反映相关制度缺陷、政策执行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整改建议,发挥审计监督促进改革、鼓励创新的积极作用。   (四)坚持“一事一议”。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把关,加强对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监督,严禁打着容错免责旗号搞利益交换、“纪律松绑”,确保审计容错免责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   第五条  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审慎地评判、定性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审计容错免责程序:   (一)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方面   1.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2.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创新思路、勇于探索,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3.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实施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重点产业和国有企业发展方面   4.在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因市场风险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收到明显效果,出现部分程序与现行规定不完全符合的。   5.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分红等方式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的,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复杂因素,在兼并重组、员工持股、资产处置、引进战略合作等方面出现失误的。   6.在引进和利用外资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条件或者政策发生变化,不适应市场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   7.在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实体经济过程中,为加快推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采取一些优惠措施与规定中的原则不相抵触的。   8.在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营商环境中,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   (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9.在预算执行中,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上级专项资金不到位,经批准后项目间调剂使用资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资金拨付使用中,因有影响资金安全等特殊情况,造成资金拨付缓慢的,或者因完成上级交办处置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紧急任务需要,使用资金范围超出财经法规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11.在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中(除刚性要求到户、到人外),从实际出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或者统一纳入资金整合规划和方案,专项资金使用投向、效果与原专项目标不一致的。   (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方面   12.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中,为抢抓机遇或者因形势紧急、国家政策调整、实施条件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中止实施或者进展迟缓、设计变更、资金滞拨、投资增加的。   13.在项目建设中,因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未到位或者未及时到位,经集体决策并经批准,调剂使用其他建设项目资金的。   1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不适应社会形势变化,继续完成将造成更大损失而中止项目实施的,经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并上报调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五)民生利益保障方面   15.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因改善群众生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被拆迁群众整体利益,将村集体征地拆迁资金适当提高标准补偿村民等因素造成项目资金超计划的。   16.在应急抢险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中,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进行招投标、调剂使用财政资金的,或者在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等民生事项中为加快进度,未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先建后批、先发后审的。   17.在解决信访积案、争议事件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因有关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采取超常规措施化解矛盾,导致工作出现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18.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管理的。   19.由于管辖区以外输入性原因而导致管辖区以内生态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0.由于历史原因,虽尽力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努力减少损失,但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损害结果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第六条  启动审计容错免责程序,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容错免责认定时,合理划定容错界限,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看站位。是做到“两个维护”,识大体、顾大局、谋长远,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制度“空子”、做选择、搞变通。   (二)看方向。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本地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还是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漠视群众利益。   (三)看节点。是在党规党纪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国家集体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六)看过错。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国法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七)看后果。是损失轻微、负面影响较小,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八)看处置。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者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第七条  审计容错免责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由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或者在签证审计证据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容错申请可以作为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内容之一。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在审计项目复核、审理过程中,在审查取证资料和了解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有关事项属于容错免责适用情形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也可以提出认定动议。   (二)核实。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容错申请时可以提供符合容错免责的相关印证材料,或者就审计已取证的相关资料作出确认或说明。审计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就问题事实、原因、影响、责任等方面进行核实和补充取证,对照适用情形和认定条件,提出初步甄别意见。审计人员应当将上述工作过程及结果作为重要管理事项予以记录,并补充记入对应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定。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甄别研判,对符合审计容错免责适用情形和认定条件的,在代拟审计报告时提出认定意见,作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或者制作重要管理事项记录,通过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按程序签发的审理会议纪要为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审理委员会提请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   (四)反馈。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相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不予认定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认定结果在审计报告等文书中有记载的,直接以审计报告反馈;没有记载的,审计组在送达审计结果文书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反馈。   (五)备案。对审计容错免责认定工作涉及的问题与对象应当进行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与审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后一并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第八条  审计容错免责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完全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不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作为具体问题进行反映。   (二)基本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等需要定责的审计中可以不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但应当在其他事项中说明;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可以不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法依规及时整改纠正问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机制;在其他审计项目中,对审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已经立行立改的,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不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责成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要求整改落实到位。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容错免责申请人的,审计机关还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的理由。   第九条  建立审计容错免责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审计容错免责的组织管理。   (一)保障救济途径。审计组在审计进点、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环节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可以依规提出审计容错免责申请,允许据实申辩,审计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文明审计。   (二)严格程序管理。现场审计、审核复核、审理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审计容错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审定,不得擅自进行审计容错免责。应当主动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及时纠正审计容错免责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综合分析。对容错免责认定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其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措施,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关注,及时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及时总结提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推广建议。   (四)强化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容错免责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必要时,可征求相关党委、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同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认定,客观定性、审慎处理。   (五)按时报备存档。各审计组按程序办结容错免责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送法规处备案并随审计报告归档,法规处定期对审计容错免责工作进行调度,保障审计过程中容错免责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审计容错免责申请表.docx   附件2:容错免责登记存档记录.doc   相关文件:【图解】审计容错免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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