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在呼和浩特举行。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殷殷嘱托,深入分析内蒙古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内蒙古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五大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抓好建设体现内蒙古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度对接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七项重点工作,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内蒙古同全国一道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路径更加清晰、抓手更加明确。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全区上下共同奋斗的结果。   (摘自《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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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2025年11月6日 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内部控制是保障单位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财会监督、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等,积极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办法》的制定提供制度基础。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连续9年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内控报告要求,陆续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发布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其中,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尽管近年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有益探索,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论不客观不准确等问题。因此,亟须制定一套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管理闭环,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问:《办法》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4年4月,我们在系统总结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借鉴吸收了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经验做法,起草形成《办法》草稿。2024年5月至7月,我们组织专题研讨,对《办法》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讨论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建议后,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中央部门、地方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2024年10月至12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试点版),决定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正式发布《办法》。2025年上半年,我们在2个中央部门和12个地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2025年7月至9月,我们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与成效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反馈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共11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时点、内容、方法、程序、评价结果形成过程、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复核等内容。   第三章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的部门、时点、内容、过程、报送等内容,以及特殊情形的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价的方式。   第四章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共5条,主要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的主体、范围、频率、内容,以及监督过程中单位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共3条,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相关问题整改、结果应用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同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解释权归属与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各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单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情况。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在复核中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部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整体情况,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以及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等。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并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以及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我们在《办法》中作出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问: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设置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方面,由财政部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评价指标体系;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基本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各单位可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补充能够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这样规定,不仅增强了评价指标的科学性,还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既能达到提升财政科学管理水平的目标,又能因地制宜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的需求。   问: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报告的关系是什么?   答: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总体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侧重于反映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内部控制评价形成的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助于推动形成“建设-评价-整改-提升”的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衔接,升级完善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从2026年起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纳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内容,以报告促建设,以评价促实施,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量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答:《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培训,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准确把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提高《办法》的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客观准确开展评价工作,针对评价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同时强化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其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会监督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作为干部考核、监督问责的参考,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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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年9月30日 来源:国库司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政策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一直是中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本国产品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明确要求“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出台《通知》,是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请介绍一下《通知》制定出台的过程?   答:本国产品标准是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政策。近年来,财政部一直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2024年,在《通知》草案起草完成后,财政部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于2024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为了充分听取各类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召开相关座谈会20余场,共计与60余家内资企业、200余家外资企业、20余家协会商会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对政策初衷和内涵作了详细解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各方面对制定出台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总体表示认可和欢迎,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结合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通知》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平竞争、合法性等审查。9月19日,《通知》通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近日,《通知》以国办发文件印发。   三、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主要内涵是什么?对本国产品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贴牌以及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等细微操作。   (二)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应当达到规定比例。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   《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上述支持政策不改变最终中标、成交价格,政府采购合同仍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签订。   四、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的货物,具体而言,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鉴于房屋和构筑物等一般不存在非本国产品;文物和陈列品等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必要区分是否属于本国产品;农林牧渔业产品政府采购分散且规模较小,综合考虑内外资企业关切、工作实际和政策可操作性等因素,《通知》在适用范围中将上述相关产品作了剔除。   五、后续将如何完善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体系?   答:考虑到我国产业门类较多,制定各类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需要一定的周期。《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将分类施策、稳妥推进。《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   后续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在此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内外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意见,使各方能够充分参与标准制定,各方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切实保障标准符合实际,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届时欢迎各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通知》就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提出了哪些要求,后续财政部将如何推动政策贯彻落实?   答:《通知》明确,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保障上述政策要求有效落实,后续财政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印发落实工作通知。财政部拟于近期制定印发工作通知,就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对各级财政部门以及采购单位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讲,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加强培训,使政府采购相关方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防止政策实施“跑偏走样”。   (三)强化政策落实督查。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有关专项整治行动中。二是通过日常受理投诉、企业座谈等方式畅通各类经营主体意见和诉求反馈渠道。三是对本国产品政策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相关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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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立足巴彦淖尔水资源利用现状,明确30项具体举措,从实行总量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推进城乡节水降损、推进生态节水保绿、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创新用好非常规水、激发节水市场主体活力、保障措施等9个方面开展节水行动,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主要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5.6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5%以上。农业新增节水能力0.8亿立方米以上,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2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1.12亿立方米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总量强度双控。强化指标刚性约束,根据行业用水特点及各旗县区实际情况确定节水目标;完善取用水计量体系,推进在线计量和“以电折水”;从严落实审批管理。   (二)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加强工程节水,新增渠道衬砌灌溉工程37万亩,新增水肥一体化面积60万亩;加强农艺节水,压减高耗水作物4万亩;科学安排非生育期灌溉用水,河套灌区秋浇耗水量控制在10亿立方米左右;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84.6万亩,基层党组织领办水务合作社。   (三)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推动能源领域节水改造,加强生产用水管理降低能源生产单位水耗,推动现有火电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升级;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节水试点示范创建,创建节水型企业3户、节水型园区1个。   (四)促进城乡节约用水。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控特种行业用水;提升农村牧区用水管控水平;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完善城乡用水价格机制。   (五)推进生态节水保绿。全面落实以水定绿,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相结合模式;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节水,合理利用天然降水和再生水;提升城市绿化用水管理水平,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   (六)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持续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确保乌拉特前旗大型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水位达到控制水位以上并保持稳定;加快推进地下水管控,至2025年底,全市2个地下水超采区累计压减超采水量3918万立方米。   (七)创新用好非常规水。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力争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巴彦淖尔市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建设;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能力,力争全市矿井水(疏干排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八)激发节水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快推进内蒙古黄河干流水权盟市间转让二期工程建设;发挥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执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要求;协同推进节水产业发展,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加强节水科技研发创新。   (九)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如红同志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节水行动;出台《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节水、管行业必须管节水、管城乡必须管节水”的要求落实。建立跟踪、调度、通报、约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对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及市级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推动节水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六进”活动,提升不同类型用水主体和从事节水工作一线生产人员用水管理水平。   相关文档: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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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图解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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