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7日,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常态化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区属国有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更好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推动自治区审计监督模式和技术创新,强化与企业内部审计协同配合,促进国有企业审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推动企业审计高质量发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对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作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将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日常监督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自治区第十一届党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要求,盯住国有企业盈亏,全面摸清底数。
出台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有利于规范和强化对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常态化审计监督。因此,自治区审计厅派出人员于2023年3月末就如何优化国有企业审计监督赴山东省进行了学习调研,在吸收外地审计机关成熟做法,总结以往国有企业审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四条内容,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第三条,从审计对象和内容两个方面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范围。审计对象是指自治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比例不足50%、但国有资本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所称国有资本是指企业中归国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的资本。具体包括自治区61户区属国有企业(非金融类)。按监管类别区分:一是自治区国资委监管21户企业,二是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11户企业,三是自治区其他部门监管29户企业。
第四条建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对象库,是指布局区属国有企业大数据分析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区属国有企业审计对象库、财务数据库、业务数据库、数据分析模型库、内部审计人才库等大数据分析“五库”,创新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企业审计新方法,向信息化要资源,向大数据要效率,不断提升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至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对审计监督的项目安排、审计方式和重点进行了规范。通过采取统筹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实行分类审计、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审计项目管理,提升审计质量。
第八条至第十条,通过建立信息资料定期报送制度、强化常态化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方式,紧盯国有企业实时经营动态,强化对区属国有企业常态化审计监督,有效整合内部审计资源、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达到摸清企业盈亏底数和审计全覆盖的目的。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通过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和结果运用,进一步将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助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办法》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制度机制。2018年自治区机构改革,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划入审计厅后,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监督职能履行方面还存在不足,而《实施办法》的印发弥补这一方面的短板。
(二)进一步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实施办法》的印发,对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区属国有企业定期报送机制,是审计机关实现常态化监督的创新举措和重要抓手,通过及时跟进、密切关注企业实时经营动态,强化对国有企业常态化审计监督,能够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在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违规违法意念转化为违规违法行为、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提升审计监督质效。《实施办法》的印发,加强审计机关与国有资产监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经常性信息通报、问题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交流,为发挥监督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请各区属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要求,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审计一处联系。
联系电话:0471-6634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