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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25-09-28 文档来源: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市本级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企事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北金沙路东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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